宜春润达国际42栋公寓,原合同约定6月30日交房。目前已经到11月28日了,仍未取得住房验收表,未达到交房条件。基于此情况下,润达国际销售人员在10月30日以电话/微信等方式通过业主交房,也未对其交房延期问题进行处理,未对延期问题按照合同进行违约赔付,仅一句疫情因素不可抗力影响,延期问题可以不赔付,如有异议可以进行法律途径解决。
基于此情况,我想各位领导请问:1、在宜春润达国际不足一公里远的百乐藏龙,领导小组提出的公告,疫情影响45天;润达国际已经违约150天情况,是否仍能按疫情为借口违约交房?且到目前为止未取得竣工验收表,延期问题仍在持续。政府能否给出具体的公告告知疫情因素造成延期多久?
2、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因素发生20日内必须通知到业主,且重新约定交房时间。在1月24日疫情发生,江西启动一级响应后,润达国际在4月8日,疫情发生后74天给到我们一张疫情不可抗力问题交房延期,且未约定重新交房时间的通知,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,是否违反了《合同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: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,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,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。开发商未尽到通知义务,此不可抗力因素能否不予承认
3、在润达国际延期情况,能否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?
4、润达公寓销售面积38.03㎡,公摊面积12.3㎡,公摊率超过32%,是否超过国家相关规定?
5、合同约定水电气三通,且在合同内列明由开放商缴纳开户费用并列入开发成本,但是目前燃气公司明文禁止在公寓内安装天然气,此情况能否让开发商赔偿?毕竟开发成本最终计入我们购房成本
网友:你好,Sunshine 2020-12-13 09:57:44 发表评论:
唉,都是韭菜,被资本收割谁又能帮我们呢!
网友:···· 2020-12-02 09:21:57 发表评论:
没有回复,官方也怕润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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